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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博祥 - 人事室 | 2023-02-08 | 點閱數: 77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2 月 4 日總處培字第 1120011100 號函轉勞動部同 112 年 1 月 19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20147501B 號函辦理。
二、旨揭解釋令重點如下:
(一)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二)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三、檢附原函及解釋令影本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