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64
  • slider image 474
  • slider image 476
  • slider image 473
  • slider image 475
:::
宣導 謝千慧 - 教務處 | 2016-05-06 | 點閱數: 861

轉知:市教課(一)字第 1050188561 號

主旨:關於本市國民小學辦理校內(週三)進修提升教學之實質效益與推動成效,請各校建立督導檢核機制,本局並將不定期抽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師法第四章第 17 條第五款,教師負有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之義務,第六章第 22 條,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爰此,各校應妥為規劃安排校內教師參與學校本位進修或校外進修課程。
二、為提升本市教師參與校內學校本位進修或校外進修之品質,請開辦研習之單位務必將簽到、簽退表分開列印,並落實依課程時間進行簽到、退,研習時數請覈實核發。請各校教務(導)處會同人事單位,對開辦研習之內容、時間及教師實際參與狀況,確實加以督導檢核,以維護研習基本紀律。
三、各校應擬定校內(週三)研習規劃,並融入校本課程、社群(教專)與領域教學研究之概念,以實作、回饋、觀課、議課或工作坊型式辦理,達成提升學生有效學習與落實課堂實踐之目標。
四、本局將擇期對各校採不定期抽查方式,到校了解各校落實辦理之情形,若有未核實之情事,將責成學校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