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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柔分 - 教務處 | 2022-09-26 | 點閱數: 165

一、 依據國教署 111 年 9 月 14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116930 號函辦理。
二、 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請學校承辦人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複領
      取所限制的範圍。原委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學業優秀獎學金:
1、 申請時間:第一學期申請資料請於111 年 9 月 29 日前送教務處彙整。
2、 申請文件:
(1)申請書(附件 1)。(2)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以能辨識原住民族身分即可,若無戶口民簿影本,可提供學校系統查詢資料)。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