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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欣 - 校內-校外活動專區 | 2023-03-20 | 點閱數: 76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37日府社家字第1120278134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2218日衛部護字第1120106346號暨1120106351號函辦理。

二、旨揭「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除第十三條施行日期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除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兩修正案皆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請各校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