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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黃馨瑩 - 人事室 | 2017-07-05 | 點閱數: 831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6 年 6 月 19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081206 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復查同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各校於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確實審酌,以落實鼓勵教師進修之目的。

三、檢附教育部 106 年 6 月 19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081206 號書函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