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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生輔組 - 家長專區 | 2024-10-18 | 點閱數: 80

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之終端裝置。

申請程序:由家長簽署申請表後,請導師簽章,申請表交由導師保管。

校園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手機進入到學校需關機及取消鬧鈴設定為原則。
(二)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使用時間應適宜,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管理原則:
(一)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須經申請通過後,方可攜帶到校。
(二)經申請核准之同學,進入校門後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三)考試期間不得攜帶手機進場,如有違反考場規定經糾舉,以考試作弊論,並取消攜帶資格。
(四)放學以後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載具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五)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帶行動載具者,經申請通過後,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