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113 年學藝參賽優秀學生表揚(非體育類-第二階段提報)
一、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二、本次提報對象為 113 年 4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第一階段已提報審核者,無需再提出申請。
(二)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三)因本案係受理「非體育類」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標準(三)(四)不適用。
(四)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情事。
四、紙本資料:學校審查合格並完成行政程序核章後,請於 113 年 5 月 2 日(星期四)前間將彙整後之核章「自我檢核表」、「申請名冊」與佐證資料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免備文逕寄(郵戳為憑)本局社會教育科費世豪科員收(708 臺南市永華路二段 6 號),逾期恕不予受理。又,寄送前請再檢視所送資料是否已據實填寫及佐證資料已備齊,以免因缺件造成審核未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