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5 月 28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30715772 號函辦理。
二、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教育局准予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義、在職進修之時數、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說明如下:
(一)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同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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