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教育部 111 年 2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17193A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3 項定略以,「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成員人數至少 3 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 1/3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 1/3 。」,同法第 11 項第 3 規定略以,「核准程序於教師有第 5 條第 3 項申請留職停薪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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