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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謝恕珍 - 教務處 | 2023-01-31 | 點閱數: 55

說明:

一、依據教育局補助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請領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新案),應檢具以下文件由學校彙整,初審後函報教育局核辦。

    ()國防部、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恤亡給予撫令證書。

    ()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書。

    ()優待名冊。

三、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必填寫完整。

    ()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7月至翌年1月底止,計7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2月至6月底止,計5個月,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9月份起核給。(第一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二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

    ()制服費每學年於第一學期僅領取1次;第二學期新案申請者減半領取。

    ()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軍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四、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1223(星期五)前,檢附證明資料,向安定國中註冊組提出申請,以便辦理後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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