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88687號辦理。 二、旨揭草案如有任何意見及修正建議,請於111年7月30日前將意見回復表之電子檔寄送至電子信箱(tsai1737@mail.tainan.gov.tw),俾憑辦理彙整作業。 三、旨揭「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草案及意見回復表各1份,請逕至公文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