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介聘他縣市服務 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年資積分」第一目「在本縣(市) 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ㄧ年給二分」審查參 考原則漏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ㄧ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