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提醒
一、依據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107年7月1日前以符合原來年滿50歲及服務滿25年或年滿60歲要件者,於新法施行後仍以最後在職薪俸計算不適用平均俸
二、新法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三、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108年6月30日前)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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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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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