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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訊息 | 2020-03-04 | 點閱數: 348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2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090286995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10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10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0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二)前項10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三)應休畢日數10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四)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600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學年終一併結算。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未達2日者,酌給相當2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三、檢附國旅卡Q&A 109年版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