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1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151443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11條規定,自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其7大學習領域需至少4個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方符合發給畢業證書之資格。爰有關國民中小學6年級及9年級學生之學習情形,請各校及早掌握,並落實預警、輔導及相關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