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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人事室 | 2017-12-29 | 點閱數: 574

因 107 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案尚未完成法制作業程序,爰有關 107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發放相關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前:依現行待遇支給要點所定之公務人員俸額表計算發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
(二)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後:
1、待遇支給要點追溯自發布日以前生效時:
(1)已審定並發給支(兼)領月退休(職)金者:自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日起之下一次月退休(職)金發放時,再依調整後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所定俸額計算給與並配合補發或調整。
(2)已審定並發給一次退休(職)金者:自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後,依調整後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所定俸額計算給與並配合補發或調整。
2、待遇支給要點自發布日以後生效時:自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生效日起,依調整後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所定俸額計算發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