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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吳孟學 - 人事室 | 2019-08-12 | 點閱數: 598

說明:

一、復貴府 107 年 8 月 21 日府教學字第 1070291472 號函及 108 年 5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1080152958 號函。
二、查任用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
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復查 87 年 4 月 29 日修正之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另查 74 年 5 月
1 日制定公布之任用條例第 13 條規定:「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又教師法於 84 年 8 月 9 日制
定公布,依教師法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係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三、據上,案內人員於 82 年 11 月 3 日取得合格職業學校汽車科技術教師證並於私立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任教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應符合任用條例第 13 條規定,惟渠當時未依
任用條例第 13 條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資格,爰非屬任用條例所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是以,於高級職業學校擔任技術教師之任教年資,尚不得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6 條
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