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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吳孟學 - 人事室 | 2019-10-01 | 點閱數: 523
說明:
一、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國民中、小學如有教師缺額時,得採介聘方式進用;現職教師有介聘之需求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前揭申請介聘作業,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決議通過後,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介聘。
二、次查「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22 點第 4 款規定略以,學校(園)教師申請市內介聘他校服務,應檢具下列表件向原服務學校申
請,經學校初審後逕送本小組辦理……。
三、綜上,倘貴校教師申請參加市內(外)介聘作業,請人事人員務依規定確實審查其介聘資格,倘未落實審查,致影響教師權益,將列入當年度年終考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