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2 月 5 日部銓四字第 10743071391 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本係應公務人員之配偶因公務之需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基於照顧公務人員及人道立場考量所訂定,以該款規定既已明確規範「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及「期間在 1 年以上須隨同前往」為申請留職停薪之要件,因此,公務人員之配偶如非於上開機關(構)、學校或單位服務,其經公費留學考試或提出申請,取得政府機關公費補助而出國進修或研究者,尚無法依該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至於配偶服務機構係輔助上開機關(構)、學校或單位辦理國家重要任務或政策,並經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者,得從寬同意比照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辦理。
三、該部 87 年 6 月 15 日 87 台甄五字第 1629546 號書函、 92 年 6 月 20 日部銓五字第 0922242330 號書函,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次銓敘部原函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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