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 106 年 2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0641978311 號令副本辦理。
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所稱交通違規行為,指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2 、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3 、闖越鐵路平交道。
4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藥品致影響行車安全而駕車。
5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6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其交通違規行為處罰鍰下限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交通違規行為如屬執行職務所需且依相關法規規定為合法者,仍得辦理因公死亡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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