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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陳玟華 - 學務處 | 2025-07-01 | 點閱數: 25

明:

一、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114 年 6 月 25 日林保字第 1142401156 號函辦理。

二、因外籍移工生活慣習及對野生動物利用認知等差異,加上對臺灣野生動物保育法規不熟悉,可能導致在臺灣獵捕及販售野生動物,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已製作「嚴禁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違反規定面臨入監坐牢、驅逐出國等刑責」(多國語言)等宣導文宣,請參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