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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家峻 - 人事室 | 2015-09-25 | 點閱數: 561

一、登革熱病毒血症期為發病日前一天及後五天(前一天+發病日+後五天,共計七天),若確診登革熱,請配合醫生治療及自主管理不上班不上課,並避免再被蚊蟲叮咬,俟康復後始返校上班、上課。

二、如經診斷罹患登革熱並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人員,是否得核給公假?

A :罹患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0 款規定核給公假(由當事人先行通知各機關,事後持強制隔離通知書請公假,倘未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者或僅具醫院開立自主管理建議書,仍應依請假規則規定請病假、事假或以加班補休方式為之)

三、出現疑似登革熱症狀(發燒、肌肉酸痛等),各機關配合實施自主健康管理人員該請何種假別?

A :因尚未經診斷出登革熱而有疑似登革熱症狀,依照相關請假規定及具體事實之發生核給病假、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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