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852524 (06)6832330 heero1022@tn.edu.tw
帳號 密碼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文章列表

蔡炎樵 - 本站消息 | 2025-07-04 | 點閱數: 56
一、臺南市政府員工協助方案資源整合區 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listDetail.aspx?id={b01aba8b91094122bb488abd571dcd8ex5480}&nsub=G0A501&previous=0&next=5432 二、 EAP 員工協助及福利關懷網 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eap/index.aspx 三、心情溫度計 APP 下載(請參閱附檔 01) 四、簡式健康量表(請參閱附檔 02) 五、心理美德促進問卷 https://... 觀看完整文章
蔡炎樵 - 本站消息 | 2025-07-02 | 點閱數: 33
114 年性騷擾防治宣導
蔡炎樵 - 本站消息 | 2025-06-27 | 點閱數: 37
說明: 一、依據教育局公告 263527 。 二、檢附 114 年度性別意識培力課程「友善職場工作環境促進-性騷擾防治」講義,請同仁參閱,共同打造性別平權與友善職場。
蔡炎樵 - 本站消息 | 2025-06-23 | 點閱數: 34
檢附公務人員/教師兼行政勤休制度宣導海報,如附檔。
蔡炎樵 - 本站消息 | 2025-05-29 | 點閱數: 57
一、依據本局 114 年度廉政工作計畫辦理。 二、為落實本府「清廉效率、公開透明」之施政理念,實現民眾對廉能政府的期待,爰規劃旨揭廉政宣導活動,期使同仁瞭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及登錄程序,共創廉潔辦公環境。 三、宣導活動期間:即日起至 114 年 6 月 13 日止。 四、宣導內容及執行方式: (一)遇有具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邀約或關切事件等,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請於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後,向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之人員登... 觀看完整文章
蔡炎樵 - 本站消息 | 2025-05-16 | 點閱數: 63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3 月 3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40328784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 113 年 5 月 29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2191 號函,請國教署綜整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督導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亦即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三、經國教署召集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及教師團體代表討論後決議,不另訂高級中等以... 觀看完整文章
蔡炎樵 - 本站消息 | 2025-04-07 | 點閱數: 55
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提供員工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進而安心投入工作,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之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處理流程篇、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與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各 1 份,詳如附件。 職場霸凌專責處理單位:人事室 (一)專線電話 06-6852524 分機 41 (二)傳真 06-6832330 (三)電子郵件 chiao@tn.edu.tw
蔡炎樵 - 本站消息 | 2025-03-27 | 點閱數: 52
主旨:為促進及維護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心理健康及相關政策推動,本局業於 114 年 3 月 13 日與諮商輔導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及上善心理治療所)簽約(後續如有其他受託單位將另行通知),相關諮商服務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校(園)長、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對象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三)服務流程:由服務對象自行或經服務對象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服... 觀看完整文章
蔡炎樵 - 本站消息 | 2025-03-04 | 點閱數: 34
一、依據臺南市後備指揮部 114 年 2 月 25 日後臺南管字第 1140002036 號函辦理。 二、公告事項:後備軍人及補充兵「115 年緩召第 4 、 5 款」自 114 年 4 月 1 日起至 4 月 30 日止暨「儘後召集第 4 款」自 114 年 4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符合申請人員請至各區公所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