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 月 1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05413 號函辦理。
二、旨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7 日以院臺法字第 1100041009 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生效。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附表三
第三級毒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 、酯類Esters 、醚類Ethers 及鹽類Salts )
品 項
334 N-( 1-胺基-3,3-二甲基-1-側氧丁-2-基)-1-丁基-1H-吲唑-3-甲醯胺( N-(1-Amino-3,3-dimethyl-1-oxobutan-2-yl)-1-butyl-1H-indazole-3-carboxamide 、 ADB-BUTIN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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