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調用教師處理原則」辦理。
二、應徴資格:
(一)本局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教師。
(二)實際擔任教學工作3年以上。
(三)近3年內成績考核均為四條一款(甲等)。
三、調用時間:以公假方式全時調用本局,調用1年(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
四、工作項目:教育相關業務。
五、用人單位如下:
(一)課程發展科:5名
(二)學輔校安科:3名
(三)特幼教育科:3名
(四)社會教育科:1名
(五)秘書室:2名
(六)體育處:1名
(七)南瀛科學教育館:1名
詳閱 公告 17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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