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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8-22 | 點閱數: 373

臺南市政府 105 年 8 月 18 日府人給字第 1050860307 號函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展期期間,不得發
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於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則須按比率計算減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8 月 16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5080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展期期間因未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不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二)選擇支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按其支領減額月退休金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選擇兼領減額月退休金
人員,先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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