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8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8502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7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8502E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 110 年 7 月 28 日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二)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符合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予以解聘、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 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三)考核年度內對學生有體罰、霸凌之情形者,或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 則第 6 條、第 7 條或第 8 條規定,不得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四)增訂考核會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人數。
(五)獎勵令提交考核會確認之時限,原為 30 日修正為 3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