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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1-22 | 點閱數: 282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1 月 13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50033237 號

 

主旨:有關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育人員得自即日起比照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辦理相關諮商輔導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查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以下簡稱諮商輔導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諮商輔導對象為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所屬員工,並未包括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暨幼兒園之教育人員,合先敘明。
二、為維護旨揭人員心理健康並提升組織效能,爰同意其如有需要得比照諮商輔導要點第 7 點第 1 款,申請每年每人 4 小時諮商鐘點費補助,該項經費由各校(園)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於相關經費項目下支應。
三、為避免影響教學,如申請人依諮商輔導要點第 7 點第 3 款於上班時間至工作地點以外場所接受諮商,請於無課務之時間辦理。
四、檢附前開諮商輔導要點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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