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各級學校於實施游泳教學時,學生與教師(教練)之人數比例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5 年 7 月 7 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50020218 號函辦理。
二、依據「游泳池管理規範」第 13 點規定略以,游泳池辦理游泳訓練班之學員教練人數比例規定,學員為七歲以下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五比一;學員為七歲至十歲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比一;學員為十歲以上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五比一,合先敘明。
三、為強化游泳教學安全,學校於實施游泳教學時之學生與教師(教練)之人數比例,雖得考量班級學生個別身心狀況及既有游泳能力,按游泳池管理規範之比例調整,惟於實際入水之學生與教師(教練)之人數比例,仍不得超過游泳池管理規範之比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