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二)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三)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四)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五)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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