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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導處 | 2017-03-30 | 點閱數: 47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3月2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60027039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補助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費差額及教學輔導費作業要點」第9點第2項規定,本要點之補助以月計。但任職未達一個月者,該月之導師費差額及教學輔導費補助額度,依實際工作日數比率計算。次查「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3點規定略以,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三、依上述規定,教師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其所支領之導師費差額及教學輔導費,應依規定按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