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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導處 | 2017-04-27 | 點閱數: 494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6年4月20日公地保字第106000405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或刑事訴訟之每一審級,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辦法已有明文,又保訓會98年10月19日公保字第0980010435A號令釋:「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
三、基於相同法理,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亦應納入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包括聲請再審裁定及不服再審裁定向上級法院抗告之裁定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