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106年度廉政宣導執行計畫」及臺南市政府政風處106年05月17日南市政預字第1060526814號函辦理。
二、學校之教職員除教育行政及學術之基本職責外,還具有引導社會風氣之功能,故於社會互動上更應恪守適當原則,避免社會觀感不佳之倫理偏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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