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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培養良好品格情操,透過公開表揚方式,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以落實五育均衡、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二、重要內容如下:
(一)給獎對象:本市各國民中小學 110 學年度畢業生。
(二)給獎項目: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三)給獎名額及資格:
1、各校該學年度畢業班級數乘以 3 倍為上限,倘該校畢業班只有 1 班,則 10 人以下取 1 人、 11 至 20 人取 2 人、 21 人以上取 3 人。
2、各校自訂之評選計畫,其市長獎獎項及名額,由各校於不超過上限自行調整並公告之。
3、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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