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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張琬翔 - 校務 | 2020-02-11 | 點閱數: 498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 月 1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90006331 號函
辦理。
二、茲重申旨揭性別平等教育法各項規定:
(一)第 12 條:
1、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
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
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2、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第 14 條:
1、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
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
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
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2、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
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三)第 17 條:
1、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2、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
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
3、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 5 年制前 3 年應將性別平等教
育融入課程。
4、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5、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四)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本法第 17 條第 2 項所定性別平等教
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
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
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
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三、請加強宣導上開規定,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
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
源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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