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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周婉華 - 研習 | 2023-05-04 | 點閱數: 139

說明:

一、依據以下相關規定, 112 年本市規劃相關特教研習計 71 場次、請各校持續宣導,鼓勵積極參加以落實規定。

  (一)特殊教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同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 3 學分以上者。

  (二)特殊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三)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有關研習進修規定:

        1 、校長、負責特教業務之主任及組長(或承辦人員)具特教背景或近兩學年內曾參加之特教研習時數平均每年達一定時數以上。

         2 、普通班教師近兩學年內平均每年進修特教相關課程或研習 3 小時以上。

         3 、特教教師最近兩學年內參加與教學相關之研習 36 小時(特教研習至少 20 小時)以上。

二、相關特教研習承辦學校辦理事項:

  (一)承辦學校務必於本公告簽收後 3 日內至特殊教育資訊網開設研習,俾利各校報名事宜。

  (二)請承辦學校配合本市相關防疫措施,做好防護。

三、報名注意事項:

  (一)逕請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報名(https://special.moe.gov.tw/"縣市特教研習"開啟查詢"尋找場次"  點選報名)。

  (二)各場次參加研習人員請所屬單位惠予公(差)假出席,假日場在不影響平日課務下核實補休;研習需全程參與才核予研習時數,如有特殊情況請事前請假;若缺席時數達 1/5 以上,則不予核發研 習時數。

  (三)本公告研習場次時間及相關資訊,如有異動以特殊教育資訊網上開設資訊為主。

  (四)有意參加教師務必依限報名,除少數場次需求外,將不再行公告。

 四、防疫措施:

  (一)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若報名研習的老師有發燒身體不適之情形,請配合在家休息,並請主動和研習場次承辦人聯繫;並請參與研習人員務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相關訊息請參考衛福部疾管署專區及本局「新冠肺炎(COVID -19)防疫專區」。

  (二)承辦研習學校於研習當日務必進行相關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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