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
為培育各項學藝才能優秀之學生,鼓勵優質學習成果,辦理表揚活動。
表揚標準:
(一) 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或學校認定 。
(二) 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 或最高等級 ,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三) 參加各種國手選拔賽 含排名賽 ,獲得前三名或入選國手者。
(四) 各縣市政府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並報教育部或體育署核備在案之全國性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者 或最高等級 ),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每位學生申請各項競賽,擇一最優成績表揚。
申請資料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