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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有關 109 年度遊覽車客運業評鑑結 果,供各校作為租用遊覽車之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1 月 30 日臺教社(一)字第 1100151297 號函 辦理。
二、有關 109 年度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將受評業者區分為優 等、甲等、乙等及不列等,各等第意涵說明如下:
(一)優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達優良水準,具完善科技化專 業管理作為,且已建立品牌化經營模式。
(二)甲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達良好水準,且具科技化專業 管理作為。
(三)乙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具基本水準。
(四)不列等:係指業者於評鑑期間曾有肇事或違規紀錄,致 未符對外推薦之基本要求,尚由監理機關輔導改善中。
三、上開評鑑結果業於 110 年 10 月 26 日對外公布,評列優等業者 共計 11 家、甲等業者共計 444 家、乙等業者共計 417 家,另 計有 27 家評列不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