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請學校承辦人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 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 金者。(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 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複 領取所限制的範圍。原委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 「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若申請原委會之「優秀獎學金」,因同樣是由學業成績比序,則視為重 複。)
三、請符合申請之學校依照旨揭要點規定申請辦理,逾期申請 者,不予受理。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申請時間: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請於 112 年 3 月 23 日前, 請各校將申請資料造冊檢送本局彙整。 2、申請文件:
(1)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書(附件 2 )。
(2)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以能辨識原住民族身 分即可,若無戶口名簿影本,可提供學校系統查詢 資料)。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學 生每科需及格,且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後,無受 小過以上之處分(意即獎懲表上不能出現小過), 方符合申請資格。
(4)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合格名冊(附件 3 ),各職級 核章請勿遺漏。
3、請各校審查學生之申請文件後,於 112 年 3 月 23 日前逕 (寄)送至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 701 臺南市東 區德高里 17 鄰崇善路 1155 號-德高國小內),盧靜慧承 辦人彙辦,並於信封註明「111 學年第 2 學期-學業優秀 獎學金」,俾利彙整後續作業。
(二)才藝優秀獎學金:
1、申請時間:於 112 年 4 月 30 日前將申請資料造冊檢送本局。
2、申請文件:
(1)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書(附件 4 )。
(2)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以能辨識原住民族身 分即可,若無戶口名簿影本,可提供學校系統查詢 資料)。
(3)前一學期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改過、銷過或 功過相抵後,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意即獎懲表上 不能出現小過),方符合申請資格。。
(4)近一年內獲獎證明文件影本(需經就讀學校完成初 審核章)。
(5)申請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者請另行檢附競賽手 冊。
(6)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合格名冊(附件 5 ),各職級 核章請勿遺漏。
3、才藝優秀獎學金受理之參賽獲獎期間為 111 年 4 月 16 日 至 112 年 4 月 15 日,非於前述期間範圍內之獎狀證明, 不予受理。
4、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 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 (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 獎者,始符合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資格。 (各地方政府、各協會/總會、教育部體育署等所發放 之獎狀,皆不包含在內)。
5、依據「111 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計畫」第 5 點申 請方式規定,才藝優秀獎學金個人賽及團體賽僅能擇 一申請,若同時提出申請者將取消資格。
6、請各校審查學生之申請文件後,於 112 年 4 月 30 日前逕 (寄)送至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 701 臺南市東 區德高里 17 鄰崇善路 1155 號-德高國小內),盧靜慧承 辦人彙辦,並於信封註明「111 學年度才藝優秀獎學 金」,俾利彙整後續作業。
四、旨案獎學金申請表單已於 111 年度更新,請使用附件格式申 請,勿沿用舊表。
五、為鼓勵優秀傑出學生,若符合上開學業及才藝優秀獎學金 之資格者,可同時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