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補助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請領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其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彙整初審後,連同優待名冊(加蓋關防)函報本局核辦。
三、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前已核定有案者,請檢附切結書、收據、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加蓋申請學生私章及關防)及原核定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各 1 份送本局憑撥。
四、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務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 7 月至翌年 1 月底止,計 7 個月,為第 1 學期;翌年 2 月至 6 月底止,計 5 個月,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 9 月份起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