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7 月 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66137 號函辦理。
二、本市 2 至 4 歲幼兒教保券,自 108 學年度(108 年 8 月 1 日)起停止施行並改銜接中央育兒津貼政策,全國統一無設籍限制,除配合中央設定排富條款外,補助額度每月 2,500 元(即一年 3 萬元),家長權益不受影響,第三名以上子女每月再加發 1,000 元。
三、家中有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得請領本津貼:
(一) 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二) 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未領取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 幼兒未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
(四) 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有關本市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開放申請本津貼,由於 0 至 2 歲育兒津貼由公所受理申請,基於便民及單一窗口就近申請,本案由各區公所代為受理、審核,以達便民效益。
五、為避免家長權益受損,園所代為協助宣導並請家長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本案已架設專題網站(臺南市公共化與平價育兒專區),相關作業要點及申請表已放置網頁提供民眾諮詢、下載(如附件 1 、 2),其網址為http://boe.tn.edu.tw/boe/wSite/ct?xItem=7145&ctNode=426&mp=23。
六、就讀私立幼兒園(不包括準公共幼兒園)之幼兒者,可請領 2 至 4 歲育兒津貼,該名幼兒如符合原住民、身心障礙學生、中低收入幼兒就學補助資格者,可併同申請。
七、就讀公立幼兒園之弱勢幼兒者(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家庭寄養幼兒),入園即免繳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