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5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2191 號函辦理。
二、該部研編旨揭指引,提供高中以上學校據以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請各校務必將相關規定併入校內防治規定,同時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宣導,本局 113 年 6 月 24 日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0877884 號函轉知所屬高中,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尚在訂定高中以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仍未周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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