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標售本校 113 年度奉准報廢之財物一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
一、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6 月 17 日(88)工程企字第 8807994 號解釋函,機關變賣財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三、依據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三點規定,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奉准報廢財產每件賸餘價值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者,得由執行機關以議(比)價方式讓售。
公告事項:
一、依相關規定,本校採自行估價方式辦理,將 113...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