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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Q & A
項次 | 問題 | 回應 |
1 | 學校所訂定之校園安全檢查 規定是否需要經由校務會議 通過? |
1.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規 定,對學生生活輔導等權益有關之規 章訂定應有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參 與,並經由有上開代表參與之校務會 議充分討論後通過。 2. 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 項第二點,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另依校園安全檢 查手冊 P.4 ,學生之隱私權應予保障。 |
2 | 學校是否依據教育部「校園安 全檢查操作手冊」即可進行校 園安全檢查? |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第三十點第一項,應參考教育 部「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訂定各校 校園安全檢查規定,始得進行校園安全 檢查。 |
3 | 校園安全檢查前置作業階段 應該於何時實施? |
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12 ,於學期間 向師生宣導學校安全教育,並於學期初 召集編組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教育宣 導,同時預劃檢查場地、備妥檢查文件及 錄影設備。 |
4 | 校園安全檢查會議召開的時 機?參與人員為何? |
1.學校如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 意事項第二十九點第二項各款所列特 定身分學生類型,即由校長召開校園 安全檢查會議,審議認定或變更認定。 2.參與人員應以有權知悉該款特定身分 學生名單之學校人員、有關之司法人 員或社工人員為限,校園安全檢查會 議,屬任務編組性質。 |
5 | 安全檢查前階段之各項檢查 整備要如何操作? |
參考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13 及 P.14 之 校園安全檢查實施流程紀錄表之內容逐 一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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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緊急會商應召開時機? | 如接獲通報、檢舉之對象為非特定身分 學生, 緊急且有實施校園安全檢查之必 要, 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 事項第二十九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方 式,以電子通訊或當面討論等方式進行 緊急會商。 |
7 | 對受檢學生權益說明是否一 定要按照手冊範本草案的內 容實施說明? |
可參考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10 學生權益 說明書之範本內容,依個案實際狀況進 行彈性調整修正。 |
8 | 如果學校空間無法規劃異地 同時實施檢查,那如何安排檢 查場地? |
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13 ,如空間及 執行人數有限,則採隔離依序檢查,並視 狀況派員掌握尚未受檢學生之安全及動 向。 |
9 | 檢查中階段,受檢同學可否要 求其餘同學陪同或個人攝影, 確保個人權益? |
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三十點第二項、第三項及參考校園安 全檢查手冊 P.15 ,檢查過程需全程攝影, 事後若有調閱要求,經簽奉權責主管核 定後可查閱。 |
10 | 在有接獲通報或訊息較為明 確狀況下,通知學生受檢或直 接到現地抽檢時,過程中若同 學拒絕檢查,是否有相關措施 應對? 如遇學生不配合實施 安全檢查,學校得否納入校規 懲處? |
參考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16 ,如學生拒 絕受檢時,視情況可由檢查人員中與學 生關係較為密切人員,或依個案狀況邀 請導師或輔導老師等將學生先行帶至適 當場所,安撫學生情緒並輔導,再次說明 安全檢查之必要性及權益;如經溝通輔 導未果,可聯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 者協助,並不得予以懲處;如情況急迫, 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或攜帶第三十一 點第一項情形時,可協請警方處置。 |
11 | 檢查後階段,暫時保管物品領 回時被質疑受損應如何處置? |
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三十一點及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16 , 查獲違法(禁)物品時,應在錄影範圍內 將物品在當事人面前封存及簽證,若事 後有爭議,可提供影片確認當時封存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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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學生不願意將物品交由學校 暫為保管,學校的措施為何? |
可參考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16 ,應明確 向當事人說明處置方式,如同當事人不 願意將物品交由學校暫為保管,可由輔 導老師溝通或邀請家長蒞校協助溝通。 |
13 | 實施校園安全檢查時,檢查人 員可以使用私人手機進行錄 影記錄嗎? |
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20~21 ,為避免 校園安全檢查之錄影紀錄遭有資安遭竊 取或不慎外洩之虞,應使用學校提供之 公務用錄影器材,並由專人妥慎保管錄 影紀錄。 |
14 | 安全檢查紀錄存檔是否要儲 存於固定位置(硬碟) ?家長 如果要調閱安全檢查紀錄,是 否可以將檔案攜出? |
1.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21 ,為避免 資安遭入侵竊取或不慎上傳網路造成 資料外洩,將安全檢查紀錄編碼存檔 於未連網之電腦硬碟、記憶卡或外接 硬碟中。 2.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21 ,完成調 閱申請後,調閱規定請參照校園安全 檢查手冊 P.2「參、權益說明及注意項 目」所列。 |
15 | 違禁物品由學校予以暫時保 管,並由學校視其情節,通知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 回,那通知書內容有規範嗎? 除了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 照顧者領回外,是否可以逕行 銷毀? |
1.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注意事項第三十一點第二項發現學 生攜帶或使用違禁品,通知法定代理 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通知書內容可 由各校自行訂定,但應註明物品領回 期限。 2.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20 為暫時保 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 但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接到學校 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 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 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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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如同學反應遺失物品或金錢, 且有提到懷疑是某位同學所 為,此屬安全檢查範疇嗎? |
遺失物品或金錢,非屬教師輔導與管教 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九點第一項之 範疇,因此不得以此為由實施安全檢查。 |
17 | 學校進行校園安全檢查錄影 開始及結束時間為何? |
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9 , 對學生權益 說明起開始錄影,並於檢查完成告知檢 查結果後,結束錄影。 |
18 | 學校針對特定身分學生的變 更會議有無需要訂定觀察時 間? |
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4 ,如遇學校訂 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二十九點第二項各款所列特定身分學生 時,應由學校召開校園安全檢查會議審 議認定或變更認定, 爰此,可視個案狀況 適時召開會議變更認定。 |
19 | 若學校收到警察機關來函之 兒童偏差行為通知書,偏差行 為內容或違法事實若符合「少 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項目,那是否屬於特定身分學 生? |
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 條, 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 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之人。 2.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 項第二十九點第二項第二款所指特定 身分學生為, 有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 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偏差行 為。 3.故兒童偏差行為非特定身分學生,學 校得依「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 學生輔導手冊」、 兒童偏差行為通知書 之偏差行為或違法事實內容,進行後 續輔導。 |
20 | 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是否可以 併學校其他例行會議召開(如 春暉個案會議) ? |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第二十九點第三項及第四項, 校園安全檢查會議非屬常態性之會議, 必要時才召開,且與會人員均負保密義 務,因此不可與其他例行會議(如春暉個 案會議)合併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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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彈簧刀或其他危險刀械, 並非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 範之管制品,如學生僅係攜帶 到校並未出現犯罪行為,校方 亦不得實施安全檢查,僅能柔 性勸導。惟該工具仍具有一定 程度之危安疑慮,且與學校學 習無關,無法強制沒收,對於 師生安全之保障仍有疑慮。 |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第三十一點第二項第一款, 教 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有危害他人生命 或身體安全之虞之彈簧刀等非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刀械時,應交由 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由學校視其情節, 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但 學校認為下列物品違禁物品時,應交由 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由學校視其情節, 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但 學校認為有依相關法律規定(如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十二條第三項)裁罰、 沒收或沒入之必 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
22 | 學校無法獲悉學生是否因案 少年法院審理中或裁定交付 保護管束執行期間,故無法將 是案學生列入特定身分學生 召開校園安全會議。 |
1. 司法警察人員知悉少年有偏差行為, 應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轉銜流程圖』辦理;學生如有偏差行 為(含觸犯刑罰法律少年、曝險少 年),司法警察人員依「少年偏差行 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得 採適當方式通知就讀學校。 2. 內政部警政署於 110 年 7 月 26 日函頒修 正『學生偏差行為通知書』予各地方 政府警察局所轄分局使用,以利各地 方政府教育局(處)或學生校外生活輔 導委員會轉致學生就讀學校持續學生 輔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