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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Q & A

學校資訊 / 2024-05-10 / 點閱數: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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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Q & A

項次 問題 回應
1 學校所訂定之校園安全檢查
規定是否需要經由校務會議
通過?
1.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規
定,對學生生活輔導等權益有關之規
章訂定應有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參
與,並經由有上開代表參與之校務會
議充分討論後通過。
2. 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
項第二點,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另依校園安全檢
查手冊 P.4 ,學生之隱私權應予保障。
2 學校是否依據教育部「校園安
全檢查操作手冊」即可進行校
園安全檢查?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第三十點第一項,應參考教育
部「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訂定各校
校園安全檢查規定,始得進行校園安全
檢查。
3 校園安全檢查前置作業階段
應該於何時實施?
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12 ,於學期間
向師生宣導學校安全教育,並於學期初
召集編組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教育宣
導,同時預劃檢查場地、備妥檢查文件及
錄影設備。
4 校園安全檢查會議召開的時
機?參與人員為何?
1.學校如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
意事項第二十九點第二項各款所列特
定身分學生類型,即由校長召開校園
安全檢查會議,審議認定或變更認定。
2.參與人員應以有權知悉該款特定身分
學生名單之學校人員、有關之司法人
員或社工人員為限,校園安全檢查會
議,屬任務編組性質。
5 安全檢查前階段之各項檢查
整備要如何操作?
參考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13 及 P.14 之
校園安全檢查實施流程紀錄表之內容逐
一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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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緊急會商應召開時機? 如接獲通報、檢舉之對象為非特定身分
學生, 緊急且有實施校園安全檢查之必
要, 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
事項第二十九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方
式,以電子通訊或當面討論等方式進行
緊急會商。
7 對受檢學生權益說明是否一
定要按照手冊範本草案的內
容實施說明?
可參考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10 學生權益
說明書之範本內容,依個案實際狀況進
行彈性調整修正。
8 如果學校空間無法規劃異地
同時實施檢查,那如何安排檢
查場地?
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13 ,如空間及
執行人數有限,則採隔離依序檢查,並視
狀況派員掌握尚未受檢學生之安全及動
向。
9 檢查中階段,受檢同學可否要
求其餘同學陪同或個人攝影,
確保個人權益?
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三十點第二項、第三項及參考校園安
全檢查手冊 P.15 ,檢查過程需全程攝影,
事後若有調閱要求,經簽奉權責主管核
定後可查閱。
10 在有接獲通報或訊息較為明
確狀況下,通知學生受檢或直
接到現地抽檢時,過程中若同
學拒絕檢查,是否有相關措施
應對? 如遇學生不配合實施
安全檢查,學校得否納入校規
懲處?
參考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16 ,如學生拒
絕受檢時,視情況可由檢查人員中與學
生關係較為密切人員,或依個案狀況邀
請導師或輔導老師等將學生先行帶至適
當場所,安撫學生情緒並輔導,再次說明
安全檢查之必要性及權益;如經溝通輔
導未果,可聯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
者協助,並不得予以懲處;如情況急迫,
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或攜帶第三十一
點第一項情形時,可協請警方處置。
11 檢查後階段,暫時保管物品領
回時被質疑受損應如何處置?
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三十一點及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16 ,
查獲違法(禁)物品時,應在錄影範圍內
將物品在當事人面前封存及簽證,若事
後有爭議,可提供影片確認當時封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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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12 學生不願意將物品交由學校
暫為保管,學校的措施為何?
可參考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16 ,應明確
向當事人說明處置方式,如同當事人不
願意將物品交由學校暫為保管,可由輔
導老師溝通或邀請家長蒞校協助溝通。
13 實施校園安全檢查時,檢查人
員可以使用私人手機進行錄
影記錄嗎?
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20~21 ,為避免
校園安全檢查之錄影紀錄遭有資安遭竊
取或不慎外洩之虞,應使用學校提供之
公務用錄影器材,並由專人妥慎保管錄
影紀錄。
14 安全檢查紀錄存檔是否要儲
存於固定位置(硬碟) ?家長
如果要調閱安全檢查紀錄,是
否可以將檔案攜出?
1.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21 ,為避免
資安遭入侵竊取或不慎上傳網路造成
資料外洩,將安全檢查紀錄編碼存檔
於未連網之電腦硬碟、記憶卡或外接
硬碟中。
2.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21 ,完成調
閱申請後,調閱規定請參照校園安全
檢查手冊 P.2「參、權益說明及注意項
目」所列。
15 違禁物品由學校予以暫時保
管,並由學校視其情節,通知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
回,那通知書內容有規範嗎?
除了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
照顧者領回外,是否可以逕行
銷毀?
1.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注意事項第三十一點第二項發現學
生攜帶或使用違禁品,通知法定代理
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通知書內容可
由各校自行訂定,但應註明物品領回
期限。
2.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20 為暫時保
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
但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接到學校
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
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
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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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如同學反應遺失物品或金錢,
且有提到懷疑是某位同學所
為,此屬安全檢查範疇嗎?
遺失物品或金錢,非屬教師輔導與管教
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九點第一項之
範疇,因此不得以此為由實施安全檢查。
17 學校進行校園安全檢查錄影
開始及結束時間為何?
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9 , 對學生權益
說明起開始錄影,並於檢查完成告知檢
查結果後,結束錄影。
18 學校針對特定身分學生的變
更會議有無需要訂定觀察時
間?
依據校園安全檢查手冊 P.4 ,如遇學校訂
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二十九點第二項各款所列特定身分學生
時,應由學校召開校園安全檢查會議審
議認定或變更認定, 爰此,可視個案狀況
適時召開會議變更認定。
19 若學校收到警察機關來函之
兒童偏差行為通知書,偏差行
為內容或違法事實若符合「少
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項目,那是否屬於特定身分學
生?
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 條, 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
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之人。
2.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
項第二十九點第二項第二款所指特定
身分學生為, 有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
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偏差行
為。
3.故兒童偏差行為非特定身分學生,學
校得依「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
學生輔導手冊」、 兒童偏差行為通知書
之偏差行為或違法事實內容,進行後
續輔導。
20 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是否可以
併學校其他例行會議召開(如
春暉個案會議) ?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第二十九點第三項及第四項,
校園安全檢查會議非屬常態性之會議,
必要時才召開,且與會人員均負保密義
務,因此不可與其他例行會議(如春暉個
案會議)合併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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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彈簧刀或其他危險刀械, 並非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
範之管制品,如學生僅係攜帶
到校並未出現犯罪行為,校方
亦不得實施安全檢查,僅能柔
性勸導。惟該工具仍具有一定
程度之危安疑慮,且與學校學
習無關,無法強制沒收,對於
師生安全之保障仍有疑慮。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第三十一點第二項第一款, 教
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有危害他人生命
或身體安全之虞之彈簧刀等非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刀械時,應交由
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由學校視其情節,
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但
學校認為下列物品違禁物品時,應交由
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由學校視其情節,
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但
學校認為有依相關法律規定(如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十二條第三項)裁罰、 沒收或沒入之必
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2 學校無法獲悉學生是否因案
少年法院審理中或裁定交付
保護管束執行期間,故無法將
是案學生列入特定身分學生
召開校園安全會議。
1. 司法警察人員知悉少年有偏差行為,
應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轉銜流程圖』辦理;學生如有偏差行
為(含觸犯刑罰法律少年、曝險少
年),司法警察人員依「少年偏差行
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得
採適當方式通知就讀學校。
2. 內政部警政署於 110 年 7 月 26 日函頒修
正『學生偏差行為通知書』予各地方
政府警察局所轄分局使用,以利各地
方政府教育局(處)或學生校外生活輔
導委員會轉致學生就讀學校持續學生
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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