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3 月 26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0582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融合教育之推動,確保普通班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之就學權益,並協助教師課程教學與班級經營,請各校依各主管機關所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請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另教育部已於 112 年 12 月 20 日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請學校校長協調校內各單位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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