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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2-08-05 | 點閱數: 184

一    臺南市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第 5 條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或持有新型菸品」;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又為避免未滿十八歲者接觸新型菸品,明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持有新型菸品,違反者爰依同法第 11 條規定應接受戒菸教育。


二    臺南市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第 8 條規定「經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與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菸。經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規定限制與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除於依規定設置之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違反者爰依同法第 14 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