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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21-04-01 | 點閱數: 447

說明: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 100 年 4 月 12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26150 號函訂定在案,歷經 104 年、 108 年修訂,現應本市各級學校護理人員採雙職稱(即護士或護理師)訂列,為使核支報酬規範更具彈性,爰進行檢討與修正。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以約僱二等 190 薪點,月支報酬低於基本工資者,以基本工資相同數額核支,酌增部分文字,以臻明確。(修正第一點)
(二)增訂學校護理人員編制置雙職稱,依代理人所具資格,倘具護理師證書者,得以約聘六等一階或約僱五等支薪;僅具護士證書者,以約僱四等支薪。(修正第七點)
三、檢附修正後本原則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