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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20-02-04 | 點閱數: 885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以下簡稱陞遷作業補充規定)及市府人事處 103 年 11 月 20 日府人力字第 1031110385 號函辦理。

二、本次作業之參加甄選對象,依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第八點第(二)款及第十點第(二)款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幹事職務:

1、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人員任與幹事同職務列等現職滿二年以上(服務年資計算至 109 年 2 月 24 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計),「任現職滿二年」包含同一機關內不同單位間調任與幹事相當職務(含以上)合計滿二年者。現職如係改制移撥或超額移撥者,得併計原移撥機關學校服務年資。

2、具幹事任用資格(視職缺需求,須具綜合行政或文教行政職系資格)。

3、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4、現任職務(例如里幹事、戶籍員、助理員、辦事員)之職務列等與幹事(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不相當者,無法參加本次作業。現任與幹事職務列等相當之主管職務或職務列等高於幹事職務列等者,依市府 100 年 4 月 7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40197 號函釋,得比照第 2 階段參加甄選作業,申請時請檢附自願降調切結書。

5、本市所屬學校現職護理人員因「職務等級不相當」,故不符第 2 階段幹事請調甄選資格。

6、本次幹事甄選缺額表如附件。

(二)護理師(或護士)職務:

1、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除本市所屬學校現職護理人員外)經銓敘有案任現職滿二年以上(服務年資計算至 109 年 2 月 24 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計)者,現職如係改制移撥或超額移撥者,得併計前服務機關學校之服務年資。

2、具有護理師或護士任用資格。

3、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4、本次護理人員甄選缺額表如附件。

三、參加甄選人員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幹事或護理人員)資績評分表」1 份,資績評分表上之申請人自評及機關初核請填計分數並逐級經服務機關首長及任免權責機關首長核章(二級機關須由一級機關首長核章),師二級或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人員請檢附資績評分表自行簽請府層同意(人事、會計及政風人員須簽至市府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同意),並於評分表核章後,始得參加資績審查作業。

(二)「應檢附證件資料表」及相關資績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各 1 份,正本核對後發還,影本抽存不予退還,並請申請人於證件影本上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職名章。

(三)具有調任「綜合行政職系」或「文教行政職系」幹事資格者,應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之證明文件供審查之用,未檢附者,不得選填(請參閱附件銓敘部釋函)︰

1、經銓敘部認定具「綜合行政職系」或「文教行政職系」專長證明文件(銓敘部電子信箱回函亦可)及經採計認定最近 10 年(即 99 年 7 月以後)所修習相關學分證明文件(學分證明書或成績表)。另,配合銓敘部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職務歸系調整作業,於 109 年 1 月 16 日前原經銓敘部認定「一般行政職系」或「教育行政職系」專長者,請重新經銓敘部認定具「綜合行政職系」或「文教行政職系」專長,如僅出具經銓敘部認定具「一般行政職系」或「教育行政職系」專長證明文件者,不予採認。

2、具「綜合行政職系」或「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銓審函。

(四)擬調任須具身心障礙資格之職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核對及影本供抽存。(視公告職缺需要檢附)

(五)屬超額移撥人員請檢附現職派令(註明超額移撥)、離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四、旨揭職務甄選之相關規定請詳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 109 年度第 1 次第 2 階段幹事、護理人員甄選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