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長、教師及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

歡迎師生踴躍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一、依據「臺南市108學年度奬勵校(園)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及「臺南市108學年度奬勵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案係為配合教育部推動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屬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及在學學生予以獎勵。

三、認證獎勵方式:

(一)校(園)長、教師:

1、閩南語通過專業級認證(C2等級);客語通過中高級能力認證;原住民語通過中高級、高級、優級(薪傳級)認證,嘉獎2次。

2、閩南語通過中高級或高級認證(B2或C1等級);客語通過初級或中級認證;原住民語通過初級、中級認證,嘉獎1次。

(二)國中學生:

1、閩南語通過B2級以上(中高級);客家語通過中級以上認證;原住民族語通過族語中級以上認證合格者,嘉獎2次。

2、閩南語通過A2級以上(初級);客家語通過初級認證;原住民族語通過語言能力初級認證合格者,嘉獎1次。

(三)國小學生:臺語通過A1級(基礎級)以上;客家語通過初級以上;原住民族語通過語言能力初級以上認證合格者,由學校給予獎狀乙紙。

(四)上開認證證書合格效力,應以中央部會與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合格證書為限,且同一級別敘獎以一次為限。任職本市所屬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前,已通過較高等級之本土語言認證者與任職本市所屬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時,通過較低等級或同一等級之本土語言認證者,不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