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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培育各項學藝才能優秀之學生,鼓勵優質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要點,並定期辦理表揚活動。
二、表揚對象:就讀臺南市公私立高 級 中 等學校 、國 民 中 學 及國 民 小 學 之學生 含個人及團體 。
三、表揚標準
(一) 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 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由臺南市政府教育 局或學校認定 。
(二) 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 或最高等級 )),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三) 參加各種國手選拔賽 含排名賽 )),獲得前三名或入選國手者。
(四) 各縣市政府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並報教育部或體育署核備在案之全國性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 或最高等級 )),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四、表揚活動:本局將於每年辦理表揚活動,並邀請市長頒發獎品並合影留念。
五、每位學生申請各項競賽,擇一最優成績表揚。